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
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專科的管理。
第三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實行彈性學制,高中起點本科學制為5年,學習期限為7年,高中起點專科和專科起點本科學制為2.5年,學習期限為5年。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根據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需經本人申請,并經學校同意,方可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一般不得超過1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資格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并合乎相關規定;
(三)專升本學生的前置學歷是否符合要求;
(四)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五)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和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六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并辦理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九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或因所從事工作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專業。
第十條 學生轉專業,必須經本人申請,并報學校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必須在入學6個月內申請。超過時間不再允許轉專業。休學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按第十條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被我校錄取后,原則上應在我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但未報到注冊、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無正當轉學理由的,或不符合上級主管部門所要求的,均不予轉學。
第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擬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擬轉入學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擬轉入學校研究決定,并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轉入。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確有正常原因不能如期復學者,可申請延期,但連續不得超過2年。
第十五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六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章 退學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作退學處理:
(一)學生個人提出申請退學;
(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紀律;
(三)不按時繳納學費、超過學習期限不能正常畢業;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
(六)未經批準長期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七)其他情況予以退學。
第十九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第六章 信息變更與學籍注銷
第二十條 學生學籍信息以省級招生管理部門核定的錄取名冊為基礎。學籍信息發生變更的,由學生自主提供合法有效證明,報相關部門審核,經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學校定期進行專項學籍清查。凡發現在校學生情況與名冊不符的,學籍管理部門應及時查明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經學校審批,相關處理意見公示無異議后,注銷學生學籍。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放結業證明。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報請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
第二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得發放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放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
第二十七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核實后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